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現予以發布。同時,對執行中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當事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稅務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稅費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能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二、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管理,準確把握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首違不罰”范圍,既彰顯稅收執法溫度,又不放松稅收管理。
四、對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當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對再次違反的當事人應嚴格按照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五、稅務機關應明確和完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相關崗責流程,構建權責一致、邊界清晰、協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
六、稅務機關應將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風險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統,依托信息系統開展“首違不罰”預警提醒、違法阻止和分析評估,定期對“首違不罰”施行情況進行總結,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評”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 事項 |
1 | 納稅人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沒有違法所得 |
2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
3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且沒有違法所得 |
4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 |
1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
2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3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4 | 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
5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
6 | 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
7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
8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
9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
10 | 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
需要提醒: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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